2.提交申请材料;
3.审核材料,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告;
4、公示无异议后,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。
5.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第八条& # 31532;一款,申请人应当根据市、县人民& # 25919;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,提交申请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申请人应当向市、县两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& # 25919;府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实。
6.第九条第二款规定,经审查,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。无异议或者经公示异议不成立的,将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,并予以公示;不符合申请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